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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大代表张兆安建议修订《拍卖法》部分条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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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3-3-6 15:49:53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         出山网资讯    近年来,艺术品拍卖市场生意颇为红火,拍卖市场已经形成了相当规模,但同时拍卖市场也充斥着假拍、拍假、骗取鉴定费、图录费、佣金费等等乱象,对此,全国人大代表张兆安建议对现行《拍卖法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。
         都说拍卖槌下是非多。近日,市民朱先生爆料称,曾在“比德”鉴定藏品,经事先估价,支付了4万元的费,而拍卖会上,不到一分钟该藏品就宣告流拍。同样的情况并非朱先生一人碰到过,也并不是发生在“比德”一家,尽管后者经证实根本没有拍卖资质。拍卖法第五十六条规定,委托人、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,即使拍卖未成交,拍卖人仍可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,这条规定在张兆安代表看来存在着不合理之处。
       “目前,拍卖行利用不能保证不拍假,任何专家也不能保证不走眼为由,进行假拍、拍假、骗取鉴定费、图录费、佣金费。”张兆安认为,《拍卖法》的修改应从收费处入手,借鉴居间合同中居间不成的,中介公司不得收费的办法,通过立法规定拍品不成交不准收取任何费用,拍品只有成交后才能收取图录费、鉴定费等,“这样,在市场经济规则下,任何企业不能够只赚不赔,而有诚信、有能力的拍卖行才能生存和发展,企业诚信的建设才能有动力。”他建议将《拍卖法》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“拍卖未成交的,拍卖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。”
         此外,拍卖法第61条规定,“拍卖人、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,不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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